[天津市]住房消费提取之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父母公积金”(2012年12月03日执行)-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9
一、政策规定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使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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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使用个
一、政策规定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吊销终止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原单位主管单位或分立、合并后单位或区县、集团公司(总公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
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
津公积金委〔2013〕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