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9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3〕4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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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3〕4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预留一年的还贷本息额; 3、借款人及配偶月还款本息额低于月缴
一、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二、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持本人有效收款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储蓄存折或卡(信用卡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
一、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二、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持本人有效收款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储蓄存折或卡(信用卡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
一、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二、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持本人有效收款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储蓄存折或卡(信用卡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
为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
一、贷款期限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最短期限: 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