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3-28
答:市财政部门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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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财政部门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
答:编制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可以。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的70%,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6万元。
答: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从起薪当月起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答:单位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在1年以上的职工,录用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留足贷款额所需公积金余额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在合同约定还款期内,如果月还款额过低,可调整月还款额度。还款正常的,可划转至个人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从1993年7月开始缴存。现在开户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