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育产假如何规定的 2017-07-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本法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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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本法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现就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
芜人社秘〔2016〕133号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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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现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续)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