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2017-06-22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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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督促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1998年1月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9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发〔2001〕85号2001-08-2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