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范畴? 2018-03-0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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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开展涉农民工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帮农民工小刘解决了大难题。
西安市人社局对一场交通事故做出工伤认定。围绕着受伤女员工下班后的活动是“私人聚会”还是“工作安排”,物业公司与西安市人社局各有说法。
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练某因工死亡。
陆林娣申请工伤认定,东台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陆林娣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个镇平的亲戚是农民工,前几天突然被人发现在工厂宿舍里死亡了,工厂是不是该对这事负责,进行工伤保险赔偿,我们家属应该怎么维权?
近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少缴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事故后,所得的伤残补助金过低,结果被告上法庭。
事后,该小学就韩某坠楼受伤一事向青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交韩某系午休期间值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