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2300万余元 2017-06-24
随着我市经济上行放缓,扩面征缴空间收窄常态化,市人社局立足企业减负,助力企业发展,决定自2014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自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以来,共为企业减负2300万余元。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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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上行放缓,扩面征缴空间收窄常态化,市人社局立足企业减负,助力企业发展,决定自2014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自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以来,共为企业减负2300万余元。 截至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
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完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
《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效控制生育保险费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眉劳社办[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参保单位:我市自2007年6月实施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以来,切实保障了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