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2009年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九月三日清远市职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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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2009年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九月三日清远市职工生
(199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第
现公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属及部省属驻铜各有关单位: 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36号)要求,现就我市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直属机构:《汉中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己经市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