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工伤保险工伤后补缴的问题 2017-06-18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据悉,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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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据悉,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
市民王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外省来津打工的人,没有天津户口,自己开了家烟酒店,有营业执照,也有上税记录,能办理社会保险吗?” 外省个体工商户可在天津参加养老及工伤保险 对于此问题,劳动保障热线人
1天津市-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否保留?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到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停止享受伤残津贴,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2004年 1月 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 2004年 1月 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 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 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