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17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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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用人单
1、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2、住院费用收据(必须是医保收据); 3、生育出院记录(难产需提供分娩记录); 4、生育出院费用明细 5、生育证原件、复印件(非石家庄市的生育证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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