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委托人:被告毛某某。案情回放: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成立,双方由此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担任计调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原告处的工资表显示,员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50%)+岗位工资(30%)+考核工资(20%)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和出勤工资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季发放。被告的月工资总额为3,500元,基本工资为1,750元,岗位工资为1,05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3年1月31日,并于当日辞职。原告发放被告考核工资至2012年9月30日,发放被告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至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月25日,被告向某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1、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7,000元;2、支付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绩效工资1,400元;3、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团队奖金17,353元;4、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仲裁裁决支持被告。原告不服起诉。争议焦点:1、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2、被告工资数额多少答辩意见:1、原告主张其将书面合同发给被告,但被告拒绝签订,但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原告不发放被告的考核工资的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且与原告处2012年11月、12月工资表中所列的被告工资总额为3,500元相矛盾,因此某某区仲裁委裁决的第一、第三项的金额正确。3、对原告提供的绩效评估表,被告认为与考核工资无关,该绩效评估表有多处涂改痕迹,原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无其它证据佐证,被告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标签: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双倍工资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