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起算点


基本案情胡某系株洲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油漆车间的管理负责人,2010年10月28日,胡某代表该公司,招聘易某到工贸公司油漆车间从事油漆刮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700元,易某等油漆车间员工由胡某管理。2011年6月起,易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工资为2000元/月。2011年8月31日,工贸公司将易某辞退。易某在工贸公司工作期间,工贸公司发放了部分工资,未发放2011年7月、8月两个月的工资。易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工贸公司支付2011年7月、8月的工资共计4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22200元。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易某的申诉请求。工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易某2倍工资。诉讼中,工贸公司提供了胡某与易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将胡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易某的请求。律师点评本案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贸公司应否支付易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关于举证规则的规定,工贸公司对其主张与易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工贸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且易某予以否认,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次,第三人胡某系工贸公司油漆车间的管理负责人,胡某代表工贸公司,招聘易某到工贸公司油漆车间从事油漆刮灰工作,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胡某到庭陈述签订合同属实,但原件丢失,其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采信。综合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胡某与株洲某工贸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工贸公司应当支付易某双倍工资。易某于2010年10月28日与工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1年8月31日被辞退。工贸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依法与易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贸公司应向易某支付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2倍工资共22200元(6×2700元/月﹢3×2000元/月)。实务提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作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2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2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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