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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回放}丁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入职后,某物业公司一直未为丁某缴纳社保,还经常安排丁某加班。2013年7月份,因和领导意见不合,丁某决定辞职不干,但考虑到单位多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丁某向单位提出要求适当的补偿。{代理过程}在接受丁某的委托后,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在向丁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建议李某以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及拖欠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审判结果}本案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某物业公司答辩称丁某自愿不交社保的,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加班工资。{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提交仲裁前,应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工作,将来在仲裁时,其仲裁请求才会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作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想避免将来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也应一早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果确实是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用人单位应让其出具书面承诺,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将来涉及相应的法律纠纷时,也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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