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功拿回双倍工资


今年5月份受到当事人委托,要求我帮助她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材料看了以后,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劳动者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我方首先主张劳动报酬的获得。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我方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我又建议当事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我的努力下,当事人获得了极大的鼓舞,后劳动仲裁委也基本支持了我们的请求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以为不签订合同是对自己的保护,其实规范企业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才是保护自己的王道,本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应当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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