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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需支付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案情:郑某于2012年2月2日入职山东某公司,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郑某的多次要求下,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填写为2012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郑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答辩称,2012年12月3日已与郑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的起始时间为郑某入职的第一天,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郑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要求。

标签: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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