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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岗,单位需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保案例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职工待岗,单位需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保案例案情简介:许某于2009年5月1日在大连某化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2011年11月,公司因管理不善,停止正常经营,让许某回家待岗等通知。许某等待公司通知的期间,公司停发生活费,且停缴了社会保险。2013年3月20日,许某委托高律师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这段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观点: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通知申请人回家待岗,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生活费。2012年5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因未通知申请人解除待岗状态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相关转移劳动关系的手续,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存续。2012年6月1日至今,劳动关系存续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观点:2011年11月起,申请人未付出劳动,因此单位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另外,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也就是说在2012年5月1日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因为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律师分析:自2011年11月起,申请人并非拒绝提供劳动,而是被动待岗。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第一个月应当支付正常工资,之后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通知申请人回家待岗等通知,使申请人处于没有截止期限的待岗状态,也就是说,单位不通知解除待岗,待岗状态将一直持续。单位并未言明劳动合同到期便解除待岗,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未通知申请人不续签,也未办理相关转移劳动关系的手续。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得以按照原合同的条件延续,待岗状态也将延续。案件结果:对于申请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律和证据的重压下最终妥协,支付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的费用,本案调解结案。同时高律师代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责令该化工公司补缴保险,本案最终圆满解决。许某对结果非常满意。小结:类似案件比较常见。用人单位停止经营时,由于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种种原因,并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其回家待岗,认为职工没有劳动便不必支付劳动报酬,拖到劳动合同到期了事,这种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劳动关系存续时,用人单位至少要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的时间越长对用人单位越不利。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消极的等待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在用人单位长期停止经营没有财产的现实下,劳动者就算拿到胜诉判决也可能只是张白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因此,遇到这类情况时,劳动者最好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并积极寻找下一份工作,实现自己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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