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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理由需充分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公司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理由需充分【基本案情】张某与某服装公司2009年2月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岗位是服装销售。2009年7月,因张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服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2月,张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1,撤销离职处理,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09年5月奖金1600元,6月份奖金500元;3,退还押金500元;4,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5,补发2009年2月工资(提成和饭补)500元;6,补发2009年7月工资230元;7,支付2009年公积金800元。【律师办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综合分析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向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思路:1,张某申诉请求一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撤销辞退处理。(1)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合法性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作出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当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b用人单位要向员工明示试用期的考核依据或方法;c用人单位有具体的考核行为,证明员工达不到考核要求;d作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并在试用期届满前交由员工签字或其他送达方式。本案公司并没有与员工约定明确的、书面的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标准,仅有每月员工销售数额的排名,执行的是类似末尾淘汰的考核办法。虽然张某几乎每月排名均处于最后一位,但是末位淘汰的制度实际上是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况且公司也仅仅在口头上向员工表明考核的标准。因此,公司现以张某在试用期达不到考核要求予以辞退,会面临相当的败诉风险。(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性分析本案因为张某已经在离职通知书中离职申请栏中签字,已经表示其认可公司以未达到试用期考核标准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3)风险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解除不合法,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证据准备:首先公司可以让销售排名上的其他员工出具证人证言,表明公司在员工入职时确已告知公司的考核依据或标准(包括考核达标的销售数额等),另外在工作中每月按照此标准进行考核(每月考核排名)。——风险:其他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效力不高且存在瑕疵,公司告知其他员工并不能推断张某确实知晓相关制度。其次公司需要尽量准备和张某进行几次谈话的证据。表明公司已就其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销售业绩达不到要求与其进行过几次谈话。需要把与张某最后一次谈话的录音文字版整理出来。最后试用期考核表及工作表现。2,张某申诉请求二、五、六项。根据工资发放明细,张某的工资已经在其当月工资中全额发放,不存在任何拖欠或扣发其工资的情况;至于奖金,公司与张某没有任何关于奖金的书面或口头上的约定。证据准备:工资明细表。3,张某申诉请求第三项押金(培训费)。公司答应退还。4,张某申诉请求第四项请求。因为张某已经认可劳动合同的解除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本项诉求不会得到支持。5,张某申诉请求第七项公积金。此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仲裁结果】仲裁认为,关于撤销离职处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表明,张某在试用期间内未达到销售人员岗位录用条件,经过公司培训、谈话沟通后仍不能改进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张某已经在员工离职单中签字认可,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奖金,仲裁认为,张某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仅凭其口头主张,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月奖金及提成的约定,不予采信。……综上,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押金500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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