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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终止如何索赔?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案情简介】李某于1993年10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1993年10月至2001年11月15日。2001年11月15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清算手续,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并办理了离厂手续。2002年2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2月18日起至2003年3月15日,此后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10年4月15日。2008年,李某向北京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未予同意。李某于2008年10月7日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 29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两份,2002年3月的银行工资明细单以及2002年6月的薪资单,提交了证人书面证明材料,亦出庭作证。李某诉称:其1993年10月经招聘进入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截止至2001年11月15日。2002年2月18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多次续签,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4月15日。现原告仍在被告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5年。北京某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两份,《2001年11月定期合同工离职费用清单》、《2001年11月失业结账统计》、《2001年11月农民工养老清算》、《bmcc职工离厂通知及离厂手续》。并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是1993年10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993年10月至2001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 2001年11月15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李某进行了社会保险清算,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2002年2月18日,李某重新被北京某公司录用,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2月18日至2010年4月15日。由于李某的连续工龄未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因此,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本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客观条件。故法院对李某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原一审主张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上诉答辩意见亦与原一审答辩意见一致。2009年7月21日,李某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如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已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3、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条件,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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