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原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获支持


【案情简介】
z某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c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z某被外派到山东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z某因故离职并与c公司发生劳动争议。z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c公司支付2008年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c公司辩称,其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z某长期在外出差,签订合同不便,这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c公司没有责任,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z某与c公司在200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c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故裁决:c公司支付z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1万9千余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z某与c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不在于z某。此外,c公司辩称的“客观原因”也不能成立,员工在外出差并不是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因素。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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