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徐州某文化公司与段某分别签订四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12年底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同段某签订劳动合同,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
2014年3月该公司以段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段某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段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某文化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如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持续用工,否则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徐州某文化公司主张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段某拒签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徐州某文化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28600元、双倍工资2860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段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直到2014年3月才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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