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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 员工能否有经济补偿

2017-02-18 08:00:02 无忧保
员工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离职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 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刘先生诉称 他于2004年2月到成都某物流公司上班 每三年签一次劳动合同。2013年1月 刘先生的工资调整为6500元。2013年2月 刘先生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与工资严重不符 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但公司未予理会。2013年5月 刘先生与公司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无果 加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刘先生遂离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 他认为 公司未依法足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 刘先生在工作期间 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刘先生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辞职 公司同意其辞职 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3日为其补缴了低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险费 已履行补缴义务。据此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期满终止。刘先生于2013年5月底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然刘先生离职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但其以公司为其少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 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故对于刘先生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61750元的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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