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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2018-05-09 14:24:1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生活中劳动纠纷事例屡见不鲜,一旦遇上既让人头痛又让人闹心。近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相关注意事宜。

  未按程序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诉求被法院驳回

  湖南女子闵某跟随刘某的工程队砌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2016年1月,闵某在从事刘某承包的工程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大额医药费。事后,刘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未支付。闵某于是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2030元。

  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闵某在砌墙搬红砖过程中摔伤,事后闵某没有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直接以工伤赔偿诉至法院。而在庭审中刘某否认与闵某存在劳动关系,也否认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须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工伤索赔须先行申请工伤认定,闵某未经上述程序直接以工伤标准索赔,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此,一审、二审法院都裁定驳回闵某诉求。

  该院一法官表示,工伤认定为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局工伤处申报工伤,在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伤者经过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若劳动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是伤者经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的前置程序后,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凭结算协议追讨工程款

  2016年1月,尚未依法取得装修资质的练某如期完成了何某位于五华县某门店的装修,何某验收合格后支付了装修款65000元,仍欠235000元。同年8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了《欠款协议》,约定何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练某工程欠款135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0000元,若何某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每月按照尾款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何某未如约支付第一批欠款,练某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35000元及违约金。

  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练某以其个人名义承揽何某门店装修的事实,有练某提供的《欠款协议》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的事实证实,依法应予认定。由于练某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根据相关规定,练某与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然而,虽然练某与何某间的装修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双方自愿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是对上述无效合同的解决方法,该解决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且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何某应向练某支付所欠工程款135000元及违约金。

  该院一法官表示,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方与发包方签署的结算协议仍是追讨工程欠款的有力依据。结算协议是不受工程合同效力影响而独立存在的,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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