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情】赵某入职某塑料厂担任操作工,在搭乘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赵某在取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又提起工伤赔偿,塑料厂认为赵某的损失已经得到赔付,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其不应主张工伤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塑胶厂应当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款43191.63元。
【点评】虽然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经通过侵权之诉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但赵某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则塑料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支持,但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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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