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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试用期社保 职工可要求补缴

2016-09-28 17:25:06 无忧保

张某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等到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必须缴纳。综上,张某和公司的口头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交试用期的社保。 (宫律师)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标签:   社保补缴试用期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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