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 2017-06-2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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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18日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同城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201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9日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为使广大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14〕第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