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3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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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