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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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经2004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1989年10月1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3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各区、县(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萧山社保局、余杭社保委,市级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青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