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10月14日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否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劳动者有违诚信原则,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日,原告唐某至被告南通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为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被告出具申请书,明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014年12月15日,原告唐某在工作时受伤,造成左拇指末节骨折。2015年1月13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司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4月2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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